苗栗縣劉姓安親班老闆娘帶學童到游泳館戲水後逕自離去,導致7歲男童在無人照看下於成人池溺水,送醫不治。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劉女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劉女配偶為苗栗縣一家安親班的負責人,劉女平日從事雜務、行政等工作;民國108年5月3日下午,劉女帶7名兒童前往游泳館戲水,負有管理、保護、照顧之責,卻在拍照後自行離去訪友。
劉女任由兒童自行在兒童池戲水,但身高僅120公分的7歲徐姓男童在沒有配戴臂圈且無家長或老師陪同的情形下,自行到成人池戲水,下水不久即溺水掙扎,經救生人員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劉女有期徒刑8月,楊姓、蔡姓救生員因疏於注意也各被判刑4月並緩刑(未上訴二審而確定)。
案經劉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劉女僅口頭告誡徐姓男童只能在兒童池戲水,未在泳池旁照看戒護,導致本件憾事發生,但考量劉女在二審終於坦承過失,並審酌過失程度後,改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劉女均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予以駁回,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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