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跨國爭女童案,憲法法庭今天認定最高法院未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違憲,發回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表示,裁判結果雖感遺憾,但基於體制,尊重憲法法庭職權。
台灣詹姓女子與義大利籍藍姓男子爭取女童監護權案,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詹女須交付女童給藍男,詹女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抗告確定。詹女向憲法法庭聲請終局裁定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牴觸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意旨,判決原裁定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回應指出,對憲法法庭裁判結果雖感遺憾,但基於體制,尊重憲法法庭的職權。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本案一審進行暫時處分裁定審理時,女童僅5歲,一般家事事件考量5歲女童的心智及表達能力意見,並不必然一定會詢問女童的意見,程序並不違法。
北院指出,況且一審暫時處分主要目的,是讓女童及程序監理人一同回到義大利做成訪視報告,以便將來在酌定親權的裁定中作為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參考。
北院表示,本案二審裁定時雖女童已經滿7歲,但法官在裁定前已經調閱執行卷,在執行卷中女童已經表明,不想去義大利,兩造對此陳述並無爭執,因此,法官是參酌女童表達的內容,以及卷內各項事證,才決定駁回女童母親的抗告,維持一審裁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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