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社區黃姓女住戶深受鄰居菸害所苦,向管委會提議裝設排氣設備遭否決,她向主委和總幹事提告「侵犯呼吸空氣生存權」求償3萬多元。高雄地院認為請求無理,判決黃女敗訴。
時任管委會主委的杜男和物業公司林姓總幹事出庭都喊冤表示,裝設排氣設備需要所有權人表決通過,並非主委能獨自決定,黃女提議既已遭表決否定,應不構成侵害她的權利。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也認為,被告二人並無對社區公共事務管理有決定跟干涉權限,且黃女提議既已遭否決,就不能認為兩人有侵害她的權利,審酌黃女也未能舉證證明生存、健康權遭不法侵害,據此判決黃女請求無理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住在高雄市前鎮區某社區的黃女長期以來受鄰居在公共空間抽菸臭味所苦,民國109年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提議裝設排氣設備,但未獲時任管委會杜姓主委和物業公司林姓總幹事同意;隔年黃女再度提議又遭表決否定。黃女因而向杜、林兩人以「侵害自主呼吸清淨空氣生存健康權」提告求償新台幣3萬4800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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