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高雄一名男子持榔頭攻擊員警,還嗆要搶警察身上的槍,拘提到案後,全案依殺人未遂罪移送法辦,但高雄高分院認為,被告和員警互不相識,當下朝員警丟榔頭後,隨即落跑,並沒有撿起榔頭繼續攻擊,因此不算有殺人犯意,改依妨害公務罪判處徒刑8個月。
員警(資料畫面):「是不是你本人我們正式拘提你。」
洪姓被告當下坦承,誤認員警是欠債對象,才會一時行兇,落網後,警方依殺人未遂移送偵辦,一二審法官都認為,被告和員警原本就互不相識,榔頭隨機攻擊不算有殺人犯意,因此改依妨害公務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
鼎山派出所所長李建興:「對於法院審判結果予與尊重,在於收受判決書後將再決定是否上訴。」
合議庭法官認為,洪姓被告攻擊時雖然有嗆,要搶警察身上的槍,但出庭供詞反覆,改口說喝了酒才會胡言亂語,檢視監視器影像,被告丟了榔頭就跑,而非執意繼續攻擊,因此不算有意圖殺人。
鼎山派出所所長李建興:「事情發生後董姓警員均正常工作服勤,他的勤業務也表現正常。」
面對無故被攻擊,受傷員警傷勢復原,繼續在原崗位服務,對於被榔頭攻擊,被告從殺人未遂可能面臨十年徒刑,後來判妨害公務判處8個月,刑期差異之大,董姓員警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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