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單親媽媽勒死一對年幼子女,一審判處死刑,二審高院認為吳女仍有復歸的正向期待,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吳女的上訴,全案定讞。
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吳姓女子離婚後獨自扶養6歲兒子、7歲女兒,民國109年間因經濟困窘,又與兄、嫂爭執,帶小姊弟投宿旅館,在旅館內下藥迷昏小姊弟後勒斃,吳女則輕生獲救。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吳女僅因一時生活不順遂,無視子女對母親孺慕之情深厚,不顧子女哭泣反抗,斷然片面決定結束小姊弟生命,異常殘忍、冷血,極端惡劣,嚴重扭曲人類存在基本價值。
一審認為,吳女輕賤子女生命,顯露極自大、自我、自私與無知性格,事後毫無悔意,極端惡劣、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吳女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吳女庭上多次流淚、坦承殺害2名小孩,並表示這幾年她寧可餓肚子,也不會讓孩子餓肚子,作為母親這7年來,不敢說是100分,但自認是99分媽媽,敗在自己承受不了經濟、家庭、感情的壓力。
二審審理後認為,量刑鑑定結果顯示吳女行為時受憂鬱症所苦,承受極大心理壓力;吳女犯後深表後悔,在獄中努力學習,對未來仍有高度期待,讓吳女接受治療、緩解病情,重新架構自我信念,即有復歸的正向期待。
二審指出,自吳女案發後的心理衡鑑與晤談,可見其人格、心理固有重大缺失,但未見有泯滅人性之反社會人格。
二審認為,吳女所為已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兒童權利應予保護的規範,也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所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尚無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吳女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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