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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槍擊持刀刺死對方 更一審認「正當防衛」改判無罪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3/29 12:04
最後更新時間:2022/03/29 12:04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曾任里長的台南市男子李茂松2016年與友人黃亭皓口角並持槍射傷黃亭皓,後遭黃亭皓持刀反擊致死,黃亭皓前兩次判決被判有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今天以符合正當防衛改判無罪。

此案發生於2016年7月30日晚間9時許,李茂松與黃亭皓在台南市安平區黃亭皓的釣具店內發生口角,李茂松離開後拿著1把改造手槍返回現場,並開槍擊中黃亭皓左手臂,黃亭皓隨手拿取一旁桌上的魚刀反擊,刺中李茂松左上臂及右腹,雖經報案送醫急救,李茂松仍於當年8月3日傷重不治。

 

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黃亭皓所為構成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以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2020年1月改以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黃亭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審理。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合議庭法官認為黃亭皓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屬欠缺違法性而不罰,依法應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提供的判決內容指出,李男案發時持槍進入被告住處,以槍抵住被告頭部,被告撥開後,李男隨即開槍擊中被告左手臂,且李男並未因此停止射擊,仍持續操作槍枝,雖有卡彈情況,但已屬對被告生命權侵害的不法行為。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面臨生命權侵害,依法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合議庭考量李男持槍射擊,危險度極高,可能發生難以挽回的後果,而被告僅有魚刀足以反制,且依現場狀況及事後採證鑑定結果,被告僅於李男擊發第2次失敗之際,揮刺李男2刀,魚刀隨即掉落,之後無其他攻擊行為,防衛行為未過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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