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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幼兒因校方退學 業者退錢、賠錢

記者 彭心一 / 攝影 廖文漢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13/01/08 14:1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中市有家長投訴1學期繳了20週學費,但是只讀了18個禮拜,想要拿回剩下的2個星期學費,但根據舊法規定,上課超過學期2/3,不能退費,不過台中市法規會公佈新的退費制度,因為學校因素導致學生退學,就能拿回學費,校方還要負擔賠償金;家長普遍贊成,但幼稚園反對,投訴信件灌爆市長信箱。

幼兒園裡,小朋友開心吃著營養午餐,為了保障幼兒受教權,台中市規定只要小朋友因為園方因素,中途退學,業者不但要退還剩下來的學費,還要賠償學費的1/3,當作賠償金。家長:「是學生個人因素離開的話,我覺得那就是摸著鼻子,就是你剩下多少(學費)就退多少;那如果是學校的因素的話,我覺得應該給予賠償。」

家長:「除非是學校的因素,如果是家長的因素,那當然就不行啊。」

家長得知退費新制,普遍贊成。原本舊法規定,上課超過學期2/3不得退費,有家長投訴台中市另一家幼稚園,1學期明明繳了20週的學費,但是只上18個禮拜課,要求退費遭到拒絕,現在新法今年2月上路,保障學生家長權益,但是許多幼兒園業者卻認為,這項規定太嚴苛。

幼稚園園長:「他(學生)已經跌倒了,這樣也要歸責學校的話,那就不對了,或者是說孩子今天回去,反應學校的伙食我不喜歡吃,我不要,我不要讀這個學校,那這樣也要歸責學校(賠償)嗎?」

目前幼兒園業者已經聯合台中市幼教協會,向市長陳情,希望修改自治法令;教育局表示,由於時常接到家長投訴,標榜外籍老師上英文課,但實際上卻是台灣老師教英文,以前只要超過期限,家長拿不回退費,一點辦法也沒有,現在新法上路,保障消費權益態度相當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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