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一名女子94年3月1日,替全家人投保1年期意外險各100萬,要保書上註明,生效日從投保當天午夜12點起,但保單上的生效日卻填寫成當天零時,結果1年後的3月1日晚上11點,女子丈夫車禍過世,法官認定,保單在意外發生前24小時已經期滿,判決保險公司不必賠,女子不服還要上訴!
世上就有這麼巧的事!邱小姐幫先生買一年期的意外險,到期的那天卻也是先生車禍身亡的忌日,但法官判決保險公司不必賠錢。
理由是95年3月1日零時,保單已經到期,而意外是發生在當天晚上11點,時效已過;但投保的邱小姐認知不同,認為生效日依規定,應該是94年3月2日起,這24小時差別攸關100萬理賠金。
原告邱小姐:「這是保險公司自己所寫的日期,這個錯誤是自己本身寫錯,他們自己寫錯,就要叫我們消費者自己負擔?」
邱小姐強調,當初填寫要保單,她沒有寫日期;但保險公司收到的版本,生效日已經填上94年3月1日,是誰寫的還有爭議;而令邱小姐難以理解的是,明明要保書上註明,投保日午夜12時生效,怎麼會寫成當天凌晨?
原告邱小姐:「哪有這種保單?我上午11點才傳真過去,他怎麼會給我寫凌晨生效呢?」
對此保險公司表示,契約白紙黑字,保單有7天審閱期,當初邱小姐完全沒有異議;雖然邱小姐勾選了期滿續保選項,但因為連續扣款失敗才會取消保單;邱小姐很難接受,她說擔任路邊停車計費員,月薪2萬6,還要撫養2個孩子,日子很辛苦,為了自身權利她要上訴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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