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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溺斃自家社區SPA池 管理公司判賠121萬

責任編輯 黃詩惠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3/12 16:29
最後更新時間:2022/03/12 16:29
新北市劉姓婦人於自家社區SPA池溺斃。(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劉姓婦人於自家社區SPA池溺斃。(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劉姓婦人於自家社區SPA池溺斃,案經家屬求償,士院認為,受委任管理SPA池的管理公司未落實查核身分,導致年長婦人使用SPA池時發生意外,日前判決賠償121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劉姓婦人的丈夫、3名子女提起求償訴訟主張,劉婦於民國107年8月間前往社區內的俱樂部SPA池舒展筋骨,因遲未返家,劉婦丈夫與女性管理員前往查看,赫見劉婦已溺斃於SPA池中。

 

劉姓婦人的丈夫、子女認為,社區管理委員會違規設置SPA池,且設備故障未維修,受委任負責維護管理社區俱樂部的管理公司也未善盡管理責任,向管委會、管理公司求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劉姓婦人在池內跌倒,造成頭部血腫、溺水,最後因呼吸衰竭死亡,與SPA池是否為違規設置及設備損壞並無關係,管委會免負賠償責任。

但法官發現,社區俱樂部使用管理規範規定,65歲以上住戶應由同性成年家人陪同才可使用SPA池,管理公司顯未就使用者身分落實查核制度,導致當時已超過65歲的劉婦獨自使用SPA池。
 

法官認為,管理公司未能確保提供的服務無安全上的危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但審酌劉婦未遵守俱樂部使用管理規範,獨自1人使用SPA池,導致跌倒時無家人在旁即時處理而發生憾事,應負一半的過失責任。

法官考量劉婦丈夫、子女所受的精神痛苦,及劉婦也有過失,判管理公司賠償4人各新台幣2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連同喪葬費等費用,共應賠償12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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