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宜檢聲押不成提抗告,地院4日更裁新台幣4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交保再提起抗告,今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宜蘭地檢署偵辦宜蘭縣政府民國108年羅東某土地免徵增值稅案,2月22日指揮廉政署約談林姿妙、林羿伶母女等人到案。
檢察官複訊後,認定林姿妙與林羿伶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林姿妙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滅證之虞,向宜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地院首度審理後認為,林姿妙無羈押必要,裁定新台幣80萬元交保,林羿伶請回。
宜檢認為,林姿妙與林羿伶確有羈押原因與必要,3月1日提出抗告。高院隔日認為,林姿妙無羈押必要,駁回抗告確定;林羿伶部分,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宜蘭地院更裁,地院4日更裁40萬元交保。
宜檢不服林羿伶以40萬元交保,再提起抗告。高院認為,檢察官認為林羿伶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但針對檢察官主張,原審均已審酌並加以說明,而藍色行李箱內究為何物,也無證據可供證明。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此案歷經2次搜索,可能為犯罪使用的相關證物已扣押,同案被告吳朝琴、吳東原並於1月14日遭羈押禁見,其他同案被告林姿妙等人未經羈押,但無證據足認林羿伶為此案決策及聯繫要角,依林羿伶涉案情節及目前偵查進度,尚無羈押必要,駁回宜檢抗告。不得再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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