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沃草執行長柳林瑋涉強吻3名女子案,一審判1年半,二審今天認定他對A女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對B女曖昧互動自然,沒主觀犯意,對C女部分罪證不足,僅依1罪判刑8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柳林瑋於民國106年4月 16日下午3時許,以委託A女整理化妝品成分工作為由邀約見面,並駕車搭載女方,竟基於強制猥褻故意,藉詞紓解壓力要求女方擁抱,女方勉予配合,柳男立即利用雙方身體貼近,趁勢強行扭動女方頭部直接親吻女方嘴部約5、6秒後,遭女方推開才停止。
二審指出,依A女證詞以及她與柳男之間通聯對話,可見女方於案發後確實內心震撼,刻意迴避柳男,事後面對柳男的態度與精神症狀變化,也與本案遭遇強制猥褻經驗的反應、時序相符,認定柳男確實對A女有強制猥褻行為,判刑8月。
柳男另被控對B女及C女強吻部分,二審指出,是否構成犯罪,應依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關係深淺、見面原因、場合、互動經過等情節客觀判斷,並受證據法則、補強法則拘束。
二審指出,依B女證述,她被柳男擁抱、舔耳朵等行為時,雖然有不及反應、頓住情形,但從兩人通聯對話內容,柳男是因主觀認為與B女存有曖昧,試探進一步發展親密關係,互動過程自然,且B女提及「他以為我是同意的,還算情有可原,後來他開始摸我身體,我說不要時,他就停手了」等語,因此難以認定柳男主觀上有對B女強制猥褻的犯意。
C女部分,二審指出,除C女證述之外,並無其他證據可為補強,且依她和柳男通聯內容,於案發前即已密切聯繫,進而相約於104年8月20日七夕情人節見面用餐,當天分別後,彼此互動自然,並無任何異常之處,甚至相約下次見面行程,直至同年月23日C女才關始態度改變。
二審指出,考量C女表示,事後曾在網路瀏覽關於柳男負面新聞,且對二人互動轉折均為不太記得等陳述,因此不能僅憑C女證述,即認定柳男有對C女強制猥褻。
二審表示,柳男對B女、C女部分罪證不足,一審論有罪判決不當,今天予以撤銷,僅就A女部分判柳男強制猥褻1罪,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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