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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官營區酒駕自撞遭撤職興訟 法院判軍方敗訴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3/07 16:06
最後更新時間:2022/03/07 16:0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郭姓上尉飛行官自營區外出酒駕自撞,遭撤職後興訟。法院日前認定,他肇事使營區照明燈有輕微損害,軍方未審酌他的情節而做出最重懲處,有裁量怠惰之虞,判軍方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郭男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第七聯隊第七戰術戰鬥機大隊第四十五戰術戰鬥機中隊飛行官,他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6點10分,自營區宿舍內駕車外出時發生自撞路邊水泥台事故。經台東憲兵隊偕同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到場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

 

軍方召開懲罰評議會後,陸續作出「撤職、停止任用3年及停役處分,並於109年7月23日生效。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郭男主張,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則規定,無論酒測濃度多寡,凡因酒駕肇事者,一律核予撤職處分,這項規定為國防部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限制人民服公職權利,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郭男表示,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2條規定撤職、降階、降級、記過、罰薪、申誡、檢束等7種懲罰種類,酒駕「肇事」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撤職,卻不論行為人故意過失、造成損害程度等,也未考量與服勤務關係,明顯未有充分斟酌。
 

第七聯隊則辯稱,風紀實施規定所謂「撤職」懲處,僅屬參考基準性質,違失行為的懲處種類,尚須由評議委員會審酌行為人違失情節,以投票方式來決議,且並無限制委員僅得決議「撤職」;懲罰是根據評議決議作成,符合規定。

空軍司令部辯稱,參酌郭男肇事後3小時半進行酒測,仍達0.4毫克,且各級長官已再三宣導酒精殘值的影響,他仍貪圖方便,肇事將花圃周邊景觀燈撞斷,並將營區人員安危置於度外,為維護軍方風紀,懲處並無違誤。

法院審酌,第七聯隊作成原處分援用規定有關「因酒後駕車而肇事」得加重懲罰的要件,但所謂「肇事」意涵不一。風紀實施規定僅以「肇事」作為懲罰種類更重的裁量因素,又是論以最重罰,違法限縮裁量空間至零的問題。

法院指出,第七聯隊的撤職懲處裁量理由,卻未見有表明完整審酌懲罰法第8條第1項所定的10款事項,也未去斟酌郭男所涉肇事情節,僅是對營區景觀照明燈造成輕微財物損害,並未對其他人造成危害等情形,就論以最重懲處。

法院表示,依據郭男陳述,他在前一天夜間飲酒後有正常入睡一夜,隔天早上駕車,是以為自身遭酒精影響程度已降低;第七聯隊對郭男肇事情節是否較輕,未做合理裁量,有裁量怠惰的違法,判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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