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婦人,5年前帶著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兒子,到高醫看診,因為兒子吃葡萄舌頭輕微破皮,結果護士看錯藥名給了他香港腳的藥,害這名小弟的舌頭傷口更為嚴重,最高法院判決高醫敗訴應賠償40萬,但婦人仍不滿,還要上訴。
手裡拿著法院判決高醫敗訴,應賠償40萬元的判決書,讓孫媽媽不滿,表示下一步還要再告刑事。孫媽媽:「4年的案情,你(法官)就2個禮拜就解決了,對我們老百姓來講,實在是非常難過。」
孫媽媽會這麼氣憤,就是因為當年念小五的孫小弟,原本只是舌頭輕微破皮到醫院看診,但醫生使用具有腐蝕性的三氯乙酸,為小弟清理傷口,後來護士小姐看錯藥名,將康寧樂,錯看成康納可!
不過這個康納可是香港腳藥,並不適用在舌頭上,因此擦錯藥伴隨而來的,就是舌頭上的傷口,更為嚴重及耳鳴,但是法院卻因為孫小弟只擦2次為由,只賠償40萬,與孫媽媽當初求償的380萬出現差距。
孫媽媽:「這個(康納可)藥膏跟1天、2天,有關係嗎?藥膏擦皮膚的時候,這是油性連水都擦不掉。」
對於法院判決醫院、醫師、護士,的確有過失必須賠償,但孫媽媽對於判決結果仍不滿,高醫表示,一切尊重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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