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勤總隊柯姓救援人員於107年赴彭佳嶼海域救援某貨輪船長,在吊掛下降時猛力撞擊海面不幸殉職,家屬提起國賠訴訟。北院日前認空勤總隊有疏失,判須賠1319萬餘元。
全案緣於,彭佳嶼海城於民國107年12月5日發生救援意外,一艘蒙古籍貨輪的船長因身體不適失去生命跡象,船員向海巡署求救,但因海象和風象不佳,後來由內政部空勤總隊執行直升機緊急醫療吊掛任務,但救援時因機身搖晃,意外造成救援的36歲柯姓救援人員頭部撞擊海面,呈現休克狀況;柯男及船長分送醫院搶救治療。
判決指出,柯男搶救後死亡,他的妻子、母親及2名女兒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對象為空勤總隊,主張當天直升機多次吊掛起柯男都無法成功,第6次作業時太陽已下山而失去環境光源,機上人員只能靠手電筒及貨輪照明來辨識柯男移動方向,無法辨識「海面」。
家屬提及,吊掛起柯男時,鐘擺效應擺盪幅度大,甚至卡到起落架,正、副駕駛後來在機外無環境光源、暗夜風大下,貿然海上定點滯空操作,兩度下降後迅速爬升;被吊掛回機艙的柯男早已失去意識,且頭上沒有鋼盔保護、救生背心撕裂褪到腰部、體表瘀血、多處骨折以及臟器、腦部損傷,顯示吊掛過程遭受強烈外力撞擊。
台北地方法院依據運安會調查報告等,認定事故的發生因空勤總隊疏未明確規範「終昏時間後不得派遣AS365N型直升機(本案直升機型號)執行夜間海上救援」的規定,且直升機機組人員於執行吊掛救援任務時,主觀上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評估風險,以不安全作為、不安全狀況選擇錯誤的救援方式,作出錯誤的操作及判斷,導致柯男完成吊掛多次遭受強烈外力撞擊終至死亡殉職。
北院判決指出,空勤總隊及本件直升機機組人員的過失行為與柯男的死亡,明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柯男家屬請求空勤總隊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有理。
判決指出,空勤總隊團體保險是國家對執行救援任務人員所提供的恩惠性給與,與本件國家賠償無關,家屬領取團保理賠金新台幣1000萬元,不用抵充。
北院審酌柯男突然殉職,其母受喪子之痛,33歲的妻子喪偶,2名3歲半女兒喪父等情,家屬就算領了多項保險金,也難以平復精神痛苦,判柯男母親、妻子及2名女兒,各獲200萬元、300萬元及409萬9900元、409萬9900元,共計逾131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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