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銀行大數據分析專員滕男,因遲到、未依規定打卡、不善與人溝通等事由,未通過試用期、遭銀行解雇。滕男不服提出訴訟,一審敗訴,上訴遭駁回定讞。
滕男主張新進員工同意書約定試用期過長,對勞工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且銀行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他不能勝任工作,主張雇傭關係存在。
第一銀行則認為雙方簽署同意書為試用契約,兩造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基法之法定終止事由,且契約明確記載試用期間為6個月、考核標準等細節,滕男於試用期間多次遲到、未依規定打卡,專業能力、團隊合作及溝通能力也未達考核標準,經多次建議仍未改善,依規定終止雙方雇傭關係。法院一審判滕男敗訴,滕男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6日駁回他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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