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被控涉嫌侵害美光營業秘密案,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判處涉案聯電3名員工無罪及6月至1年不等徒刑,均緩刑,聯電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緩刑2年。
根據一審判決書,案件起源於民國105年,當時聯電與中國福建晉華集成電路公司簽署技術合作協定,協助中國福建晉華開發32奈米DRAM相關製程技術,前台灣美光公司何姓與王姓員工隨即轉任聯電,引發商業間諜案疑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6年8月以聯電員工涉嫌侵害美光的營業秘密為由,依營業秘密法對聯電提起公訴。
歷經近3年審理,台中地方法院在109年分別判處涉案跳槽聯電的前台灣美光公司何姓與王姓員工5年6月及4年6月、聯電戎姓主管6年6月徒刑,聯電處罰金1億元。
上訴後,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合議庭今天宣判,將原判決撤銷,戎姓主管無罪及公訴不受理,何姓與王姓員工6個月至1年不等徒刑,均緩刑,聯電處以罰金2000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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