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游姓老董十多年的朱姓女看護,涉106年游男病重彌留之際持印鑑前往農會一度將4658萬存款匯入自己帳戶,橋頭地院一審依偽造文書判2年,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朱女利用游男已病重沒辦法表達意思之際,即在未經授權同意下持游男印鑑前往滿州鄉農會解約18筆定存,盜領新台幣達4658萬餘元,且犯後飾詞狡辯,惡性重大,游男家屬希望從重量刑等因素,認為一審原判決量刑並無不妥,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已擔任看護十多年的朱女和游男因日久生情發展為同居關係,且朱女出入老董朋友聚會時更以「游太太」自居。不料游男自民國106年起因罹患肺癌病重住院,但她卻趁照顧機會取得游男屏東縣滿州鄉農會帳號存摺、印章等,並於106年11月16日下午將18張定存解約,再將解約總金額4658萬960元存入自己帳戶。
游男妻兒在老董過世後發現事實真相,氣得對朱女提告偽造文書罪,但她辯稱是老董在病房內簽立約定書後口頭告知要把18張定存單的錢送她,兩人也曾一起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在106年11月15日請律師到病房見證錄影游男本人簽立約定書。
不過,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傳訊見證律師和醫護人員到庭時,發現游男簽立約定書時雖然意識清醒,但內容並未提及18張定存單,且他在簽完約定書隔天即因病情惡化意識不清,所以朱女說對方是在簽完約定書後,口頭要把定存金額給她,應不可信。
此外,若朱女辯詞為真,當滿州鄉農會人員探視後,因認為游男只能微笑點頭,無法做明確意識表現,所以要求她應將款項匯回老董帳戶時,朱女應據理力爭,而非在下個上班日立刻把數千萬款項全數匯回,足見她有說謊畏罪之心,橋頭地院法官據此依偽造文書判決2年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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