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監視器,竟然不能當舉報證據!新竹竹北一名鄭小姐,去年底晚上過斑馬線時,遇到一輛轎車要左轉,完全沒有禮讓,硬是鑽過面前,而且距離超級近,嚇得她前往警局檢舉,也說路口有監視器,不過卻被告知不能用來舉發車輛違規,她只能自行用手機錄影的方式,或看是否有車輛有行車紀錄器能提供,讓她認為行人安全深深受到威脅。
投訴人鄭小姐:「我走到斑馬線的一半的時候,他沒有等我通過,他是直接逼貼身的逼逼近我,然後迫使我停下來,然後讓他通行。」
地點就在新竹縣竹北博愛國小旁邊,鄭姓女子去年底晚上通過行人穿越道時,碰到了轎車沒禮讓,擔心自己會魂斷車輪下,向警方報案舉發,表示路口有監視器,不過。
投訴人鄭小姐:「員警不可以用路口監視器的畫面,當作舉證的證據,他說行人必須自己負起舉證的工作,那我跟警察說,我在過馬路短短20幾秒的時間,我一定是忙著過馬路,不可能當下有舉證的機會嘛。」
明明汽車駕駛要通過行人穿越道時,碰到行人應該要禮讓,如果未依規定將會處1200至3600罰緩,但鄭小姐卻透露,警方說在沒有人傷亡下,不能拿路口監視器當證據。
竹北分局組長鄒顯威:「路口監視器是做為維護治安目的,不予作為去取締交通違規的依據,在這裡歡迎民眾上傳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民眾也可以利用警察局的檢舉系統,上傳影片檢舉。」
而現在鄭小姐只能看看,有沒有其他行經轎車有行車紀錄器能提供,讓她深深認為,行人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究竟這輛轎車駕駛到底是太暗沒看見,或刻意不讓還有待釐清,幸好這回沒有釀出什麼意外,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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