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縱火導致9人身亡,4度遭判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對於李國輝的就審能力、殺人動機等未詳為調查,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曾以第36條一般性意見第49段宣示,針對面臨特殊障礙情狀致無法有效自我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避免判處死刑。
最高法院認為,台大醫院鑑定認為李國輝「可能為安非他命類物質使用障礙症及引發精神病」,但更二審在量刑論斷時,未就此詳為調查、說明,已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李國輝縱火導致胡姓室友身亡是否出於殺人動機,更二審採信段姓證人證詞,認定李國輝因與胡男時常爭吵而有故意殺人動機,但此部分與其他證人證言不同,仍有調查釐清必要。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間,李國輝與女友分手後,自認遭同鄉不斷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挑釁,為躲避聲音搬進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的出租公寓套房,仍自認其他房間持續傳出羞辱他的聲音。
106年11月22日,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於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李國輝落網後坦承縱火,辯稱無殺人故意,看到新聞才知道有人身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一時之快,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依殺人罪量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維持死刑判決。
案經最高法院先後兩次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判處李國輝死刑;更二審認定李國輝有殺人直接故意、屬最嚴重犯罪,雖長期施用毒品,但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正常,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今年4月間仍判處死刑。
案經高院依職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開庭進行言詞辯論,並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後,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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