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去年向台北市警方告發行政院長蘇貞昌涉違反社維法。台北地院認為警方期限將至前移送,沒有依法通知蘇貞昌說明,移送違法,裁定不受理。可抗告。
林為洲去年12月4日到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報案,指蘇貞昌1日列席立法院會備詢,答復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質詢萊豬議題時,指稱信功肉品加工廠很支持政府萊豬進口政策,是誤導民眾,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
蘇貞昌被控違反食安法部分,中正一分局今年1月27日函請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林為洲提告違反社維法部分,中正一分局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台北地院審理後指出,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警察機關對於被移送人有涉嫌違反社維法的行為時,即應依社維法第41條規定通知被移送人,對被移送人訊問,給予被移送人申辯機會。若移送機關未對被移送人訊問,難認符合移送法院的程序規定。
北院表示,本案移送機關顯然未踐行通知被移送人的法定義務,並有任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2個月通知期間經過的情形,實質造成北院無從於2個月期限內通知被移送人的可能,認定警方違法移送,裁定不受理。全案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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