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男子外出未戴口罩遭警攔查,拒絕陳述姓名等資料,士林地院簡易庭認為,何男違反防疫規定,員警得依法查驗身分,日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何男新台幣3000元罰鍰。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書指出,何姓男子今年9月4日晚間未戴口罩於戶外行走,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員警攔查。
員警認為,何男違反當時的防疫規定,準備開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通知書,但何男拒絕表明身分、出示證件;員警隨後將何男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另將何男違反社維法案情移送士林地院簡易庭審理。
裁定書指出,行政罰法規定,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人,行政機關得確認身分;員警密錄器、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何男遭警攔查時未戴口罩,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員警對何男查驗身分,於法有據。
法官也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有事實足認為了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必要者,得於公共場所查證身分,而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重,員警發現何男未戴口罩,為查明何男是否來自疫情嚴重區域或國家,有查證何男身分的必要。
裁定指出,何男違序事實明確,屬於社維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的違序行為,裁罰3000元。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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