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男子離婚後獨自撫養8歲女兒,但他因女兒尿床拿衣架打左大腿造成瘀傷,陳男前妻帶女兒提告傷害罪,高雄地院刑事判陳男緩刑,民事部分需賠女兒新台幣8萬元,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指出,審酌36歲陳男本應善盡照護之責,明知女兒為不足12歲兒童,卻僅因尿床就未克制情緒傷害女兒。但地院法官認為應給予陳男自新機會,有助父女關係正向發展,因此要求讓他上數小時法治教育。
另外,法官也考量陳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上過家事法庭課程改善管教方式,願支付賠償金,足認具有悔意,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
民事部分,陳男前妻蕭姓女子作為8歲女兒法定代理人,向陳男求償8萬元,陳男願賠償表明悔意,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今年1月2日凌晨4時許,因發現女兒尿床心生不滿,於是持衣架打女兒左大腿造成4乘2公分、5乘2公分瘀傷,女兒媽媽幾天後探望時發現傷勢怒不可遏,氣得拉著女兒提告前夫,並帶回照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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