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歲林姓男子被控搭客運時裝睡,以左手肘碰觸女子大腿間私密部位,女子雖害怕不敢出聲,仍拍下影片當證據,直到客運抵達台北向駕駛反映並報警,法院審理後,判林男5月徒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林男3月6日中午從基隆搭乘往台北的國光客運,上車後與坐在靠窗的被害女子緊鄰而坐,車輛行經國道1號八堵交流道附近時,林男接續以左手掌、左手肘、手指放在被害女子大腿上,並以手指摩蹭女子的右大腿,又用左手肘碰女子大腿間的私密部位,時間長達15至20分鐘。
被害女子因驚懼害怕而未出聲求救,林男因而強制猥褻得逞,直到車輛抵達台北車站,被害女子向駕駛反映並報警,基隆地檢署偵查後起訴林男。林男在法院審理時承認當時有搭這班客運,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他上車在睡覺,是車子搖晃,不小心才碰到被害女子的腿。
被害女子在法院審理時證稱,她拍攝2段影片是因為林男的手勢有不太一樣,過程中她有用手把林男的手撥開1、2次,但不久後,林男又將手放回來,覺得林男的動作是刻意的,她當時很害怕才會講不出話來。
法官勘驗影片、現場照片及擷取照片比對,可見林男觸碰被害女子右大腿的動作多變,難以想像林男於睡眠中僅因車輛晃動的無意識動作,即能精準以手部置於被害女子右大腿的敏感部位。
法官表示,如將手指伸直、彎曲,並以指腹、指尖、手掌心觸碰被害女子的特定部位,均屬較精細動作,依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若非行為人有意控制,實難僅因隨意或無意識擺放而有這些細膩且密集的舉動,認定林男辯稱不足採信。
法院指出,林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未彌補被害女子所受創傷,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依強制猥褻罪,判林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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