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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假釋又對9兒少伸狼爪 判12年6月定讞


發佈時間:2021/11/04 13:31
最後更新時間:2021/11/04 13:31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新北市吳姓男子曾因性侵案,判刑12年入監。假釋後又涉性侵或猥褻9名兒童、少年,二審維持一審12年6月徒刑判決,其中6月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男曾因性侵被判刑12年及刑前強制治療,民國98年執行刑前治療,107年5月假釋出監,隨即涉嫌至109年6月間對9名兒童、少年犯下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等14罪。

 

判決表示,吳男利用被害兒少的弱勢家庭狀態,佯以代為照顧為由,使兒少及長輩降低戒心,侵害兒少性自主權,犯罪情節嚴重;吳男假釋期間再犯與前案罪質相同的案件,且被害人數高達9人,顯示吳男難以克制情慾,遵法意識低落。

一審考量,吳男最終坦承全部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出監後以粗工、推拿為業,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2年6月,其中6月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

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已充分斟酌吳男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狀況,量刑並無違法、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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