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獵雷艦詐貸案的慶富集團總裁陳慶男,另涉嫌於承作海科館工程時向銀行詐貸,二審依銀行法的詐欺取財等罪判處陳慶男7年10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陳慶男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定讞;此外,二審判處同案被告建築師事務所協理郭一昌3年6月徒刑,慶陽海洋專案助理梁耕華3年徒刑,郭、梁上訴理由並不合法,一併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慶陽海洋公司二審時遭判罰金新台幣300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3億3800萬元,也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慶陽海洋所犯為專科罰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駁回上訴確定。
新聞稿另指出,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等3名建築師,二審時各遭判刑3年8月、4年、4年,但許銘陽等3人共同委任的律師曾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審直接終結本案,影響防禦權,且仍有疑點待釐清,將許銘陽等3人部分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指控慶陽海洋承攬「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案」,負責人陳慶男明知工程進度落後,自2015年7月起3次指示梁耕華製作不實工程進度圖,交由許銘陽等在進度證明書上用印,再向聯貸的5家銀行申請核撥工程款,致使聯貸銀行陷於錯誤,分3次共核撥工程款3億3800萬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陳慶男有期徒刑6年10月,梁耕華5年6月、許銘陽1年9月、夏雯霖、彭信蒼各2年,郭一昌事證不足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撤銷改判。陳慶男等6人與慶陽海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陳慶男、郭一昌、梁耕華、慶陽海洋的上訴,另將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涉案部分發回更審。
另外,陳慶男涉嫌慶富造船海軍獵雷艦詐貸案,二審判刑25年,案件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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