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行人不能靠左走呢?前陸戰隊下士倪仕達5年前在屏東服役時,晚間步行回營區,他在射寮橋上靠左行走,卻不慎踩空摔落橋下嚴重受傷,申請國賠,墾管處認他逆向行走有過失,但最高法院認為,法律沒有規定行人要靠右走,甚至政府也宣導行人靠左走,因此判決墾管處要賠償426萬。
馬路上人來人往,到底該靠左走,還是靠右走呢?行人:「靠右吧,行人不是都靠右走嗎?」行人:「習慣了,而且大家都靠右走,這樣才不會相撞。」
沒錯,大部分的人好像都比較習慣靠右走,但是5年前,28歲的前陸戰隊下士要返回營區時,走在屏鵝公路的射寮橋,因為天色昏暗又沒路燈。行人:「(靠右走)車子在後面,看不到車子。」
擔心靠右走被車撞,他就在橋上靠左行走,沒想到人行步道與車道的分隔島間,有一個近60公分的缺口,導致他一腳踩空,掉落6.7米深的橋下,腰椎骨折、頭胸背嚴重挫傷,喪失生理運動能力,因此提出國賠,不過,懇管處認為他逆向行走有過失。
交通隊長張金安(96.7.10):「行人靠右邊走車輛是從背部來,所以看不到車輛的狀況,我們建議靠左邊走,是比較安全的。」
事實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行人不得逆向,交通員警也宣導行人要靠左走才安全,因此,最高法院最後判決負責道路維護的墾管處,得賠償426萬元。
◎畫面攝自Google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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