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近日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嚴重攻擊事件,疑似精神病患者強行徒手戳超商女店員的眼睛,引起社會譁然。律師林智群痛批,「挖眼,可惡指數100。」不過也明白表示,如果行為人無罪責,就不構成犯罪,呼籲立委盡快修法,正視相關的社會案件。
屏東一名男子於26日走進位於高樹鄉的超商內,女店員好心提醒將口罩戴好,沒想到對方突然失控,竟衝進櫃台強戳女店員的雙眼,導致女店員視網膜剝落,恐有失明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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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林智群在臉書分享刑法第87條規定:「因第19條第一項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他指出,刑法理論、刑法規定就是這樣,沒辦法對「無罪責的人」進行處罰,只能強制監護,不過麻煩的是,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就算這個人還沒有醫療好,尚存在風險,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依舊繼續在社會上趴趴走。
林智群向立法委員喊話,「與其在那裏打架搏版面,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修一下,」甚至強調,這次真的是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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