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蘇新漢與越南籍黃姓女按摩師有金錢、感情糾紛,去年到黃女工作的養生館,以汽油點火將她活活燒死。一、二審皆判蘇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蘇男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姓女按摩師與丈夫同住新北市樹林區,與蘇男結識並曾短暫交往;去年1月間,雙方因感情、金錢問題爭吵,蘇男曾打電話恐嚇黃女:「我到你店丟汽油彈的時候你就知道。」
去年2月17日凌晨,蘇男提2桶汽油到黃女工作的養生館,先朝1樓員工潑灑汽油並持打火機恐嚇,喝令員工帶他上樓尋找黃女;蘇男隨後朝黃女潑油點火,將黃女活活燒死。
一審審理時,蘇男辯稱只是想恐嚇黃女,雙方拉扯時汽油潑灑到黃女身上,黃女又搶他的打火機,想要嚇唬黃女才點火,沒有殺人的故意。
一審審酌,蘇男犯罪動機甚為自私,導致黃女承受巨大痛苦,終因全身嚴重灼傷身亡,犯罪手段殘忍,但蘇男曾從事營造業、外送業,平日生活正常,近10年沒有前科紀錄,並非慣於使用暴力或犯罪成習。
一審認為,蘇男一時失去理智犯案,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的行為有異,未達罪無可逭程度,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蘇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精神鑑定顯示蘇男無精神疾病、精神障礙,而蘇男犯後持續將責任推卸給死者,態度不佳。
二審審酌,心理衡鑑顯示蘇男對親密關係的暴力再犯可能性為中高度,但透過長時間監禁、輔導教化、母親的鼓勵,應可改過遷善,尚無剝奪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蘇新漢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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