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最後撕破臉對簿公堂,桃園一名溫姓女子,和許姓男友交往8年,因為男友遲遲不願結婚,她不想繼續耗費青春,簽切結書承諾,願意歸還男友資助買車的車款、房屋頭期款、以及交往約會的花費,總共151萬,但事後反悔,只給了50萬,男友告上法院,高等法院認定,女方當初並非被迫簽約,切結書有效,判決溫姓女子,必須付給前男友,100萬元分手費。
吃飯逛街看電影,情侶出門約會,樣樣都得花錢,熱戀時沒人計較,但這回有情侶分手,男方想討回交往花費,告上法院。
房屋頭期款,外出約會花費,分手切結書,一筆筆列分明,桃園一名溫姓女子,和許姓男友交往8年,因為男方遲遲不願結婚,女方不想耗費青春,2005年協議分手,溫姓女友還簽切結書,同意歸還當初男方幫她買車的現金30萬,房子頭期款25萬,交往8年,每個月1萬多元的約會開銷,合計151萬,原本說好從此互不相欠,事後女方反悔,只付51萬,聲稱男友有家室,害自己變成小三才要求分手,法官認為,女方並非被迫簽約,切結書有效,判決溫姓女子,必須付前男友,100萬元分手費。
過去台北也有一名已婚鄭姓富商,懷疑女友劈腿,想要回2千多萬現金和5克拉的鑽戒,這種交往時愛的禮物,被法官認定是贈與,打官司討不回,感情褪去,當初表達愛意的禮物,竟也讓情侶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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