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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小黃破窗行竊!賊持「這工具」被當凶器 判刑加重

記者 何冠毅 簡育琦 / 攝影 黃建國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6/29 18:18
最後更新時間:2021/06/29 18:43

新北市鶯歌日前發生多起竊案,被害人都是計程車運將,半夜車窗被打破,車內財物被搜刮一空。由於嫌犯拿螺絲起子敲破車窗,被認定是拿凶器犯案,依刑度較高的加重竊盜罪判刑。法律上並沒有明訂凶器種類,只要有危險性,就算沒有行兇意圖,都會吃上加重竊盜罪。

圖/TVBS

 
暗夜一名男子,騎著單車四處閒晃,在停車場待了十分鐘後,火速騎車逃逸,穿著打扮休閒,乍看以為是附近住戶,但他這張臉,已經被小黃運將們牢牢記住。

車窗被敲破整片拆光光,置物箱內的錢全沒了,受害車輛不只一輛,都是計程車,新北市鶯歌日前發生多起竊案,嫌犯都是他40歲的房姓男子,當天先敲破游姓駕駛的車,但車上沒現金無法得逞,他又敲破停在隔壁的另一輛計程車,得手2百元。

圖/TVBS

受害計程車駕駛:「拉了門這種地方防盜鎖就會叫,可是敲車窗車窗沒連動防盜鎖,他把車窗敲破後把玻璃剝掉,整個身體跑到裡面去。」
 

每次犯案都帶螺絲起子破壞車窗,搜刮車內財物,但這危險物品被法官認定是凶器,害他吃上加重竊盜罪刑責,最低本刑6個月,因刑責較重,比一般竊盜罪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低。

圖/TVBS

律師張晉豪:「實務上認為攜帶螺絲起子,也是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凶器,此時除了可能侵害財產法益外,也有可能會對生命身體造成危險,所以加重其刑責,成立加重竊盜罪。」

不管什麼用什麼犯案工具,只要客觀上認定有危險性,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就算沒有行兇意圖,都會被認定是加重竊盜嫌犯即使認罪,還是被判八個月有期徒刑,行竊兩百元的代價真的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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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絲起子#凶器#竊案#犯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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