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管理員許國文涉夾帶違禁品給收容人,從中收取佣金,法務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酌他破壞獄政管理制度秩序,收賄數額不大,已繳回犯罪所得,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法務部移送指出,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戒護科管理員許國文於民國106年4月至107年12月間,夾帶香菸等違禁品給收容人,從中收取佣金作為報酬,且私下與收容人家屬不當聯繫,數次以公務機車裝載違禁品。
案經花蓮地檢署起訴後,一審花蓮地方法院於去年10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等,判許國文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
法務部在行政調查後認定,許國文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違背矯正人員應遵守並維護的職業倫理,損害矯正機關形象與聲譽,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日前認定,許國文除觸犯刑事法律外,確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行為影響公務人員及矯正機關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審酌許國文為收容人夾帶違禁品或其他物件入監,並收取賄賂多達數十次,破壞獄政管理制度及秩序,所收受賄賂數額不大,且已在行政調查及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錯誤,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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