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案,士林地檢署今天表示,已依貪污等罪起訴;檢方認定潘等人總計向台北市議會詐得補助費新台幣333萬5835元,款項已於偵查期間繳回。
全案緣於,潘懷宗及陳姓主任被控於民國97年至109年間,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後挪作私用;士林地檢署於1月底指揮調查局搜索、約談,聲押潘懷宗等人,但士林地方法院裁定200萬元交保;士檢持續偵辦案件。
士林地檢署今天指出,認定潘懷宗、陳姓主任及提供個人資料擔任人頭助理的4名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全案已於2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檢方表示,潘懷宗自91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台北市議會第9屆至第13屆市議員,為法定公務員,陳姓主任統籌議員服務處及研究室的帳務及公費助理聘用、發放薪資等事務。
起訴書指出,潘及陳明知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公費助理補助費」是由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予確實擔任公費助理之人,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也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且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議員每月新台幣2萬元的「為民服務費」,供議員支應職權行使相關費用,兩項費用的支給依據與用途均屬不同。
但是潘懷宗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為節省個人支出,指示陳姓主任找來其親屬、其公司員工等4人擔任人頭,假借聘任公費助理之名,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使得台北市議會承辦人員,按月撥款到4人存款帳戶,款項再由陳姓主任充作潘懷宗服務處雜支及購買禮品贊助里民活動等使用。
檢方表示,向台北市議會詐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333萬5835元(犯罪所得),潘懷宗、陳姓主任於偵查中已全數繳回,請求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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