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邱姓男子工作表現不佳,屢屢遭到謝姓老闆娘責罵,對方甚至還在公眾場合大罵他20多次「媽寶」,邱男不堪受辱憤而提告。日前法院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媽寶一詞確實有輕蔑他人且讓人難堪的意思,依照公然侮辱罪判處5千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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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偵訊後依照公然侮辱罪移送,謝女也遭檢方起訴,全案進入橋頭地院審理後,謝女坦承有和邱男發生口角,先是否認有辱罵「媽寶」一詞,之後又辯稱忘記了,但護理之家的工作人員,卻證稱謝女的確有辱罵邱男媽寶至少20次。
法官認為,「媽寶」一詞意指所有事情都以母親為中心,並聽從母親意見的成年人,內有嘲諷他人欠缺獨立、無責任感和無主見的寓意,確實具有貶抑名譽和人格之意,因此認定謝女犯行明確,法治觀念不足,犯後也否認犯行,未和邱男和解,考量過去無前科,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她5千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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