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鴻海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被控向鴻海集團供應商收取回扣,更一審認定他收回扣新台幣316萬6934元,依背信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廖萬城透過白手套郝緒光從民國98年7月至100年12月間,向鴻海集團的10家供應商,依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違背職務收受供應商給付的佣金(回扣),總計1億6232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105年10月底依證交法的背信等罪嫌,合併判處廖萬城10年6個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定,廖萬城違背鴻海創辦人郭台銘裁示的採購原則,擅自決定採購日立貼片機36台、導致鴻海多花新台幣7070萬餘元採購費用,廖男事後收取供應商回扣239萬1893元,依刑法背信罪將他判刑1年4月,其餘部分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廖萬城與鴻海人員鄧志賢違背任務,擅自採購日立公司的自動貼片機並收取回扣,另藉由向班順公司採購氮氣產生機的機會收取回扣;廖萬城犯罪所得達316萬6934元,鄧志賢犯罪所得49萬餘元。其餘部分無罪。
更一審審酌,廖萬城已繳回犯罪所得,曾一度坦認犯行,但之後又堅稱未違背職務,迄未獲鴻海公司諒解,依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而鄧志賢否認犯行,也未與鴻海公司達成和解,判刑1年;白手套郝緒光被依背信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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