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騎車行經高雄臨海工業區因路面坑洞不小心摔車申請國賠,法院判決工業局應賠649萬。但工業局認為是廠商沒補洞提訴求償,雄院認為工業局未依規定通知,判決敗訴。
黃男民國104年6月2日騎車行經高雄小港區南區焚化爐第二出口前時,因先前連日大雨出現長1.7公尺、寬1.1公尺的「天坑」,造成他行經時摔車顱內出血。黃男事後提出國賠,最後判決經濟部工業局應賠黃男新台幣649萬多元定讞。
不過,工業局認為當初已跟廠商鈺祺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約,且在104年5月22日就已通知廠商修補坑洞,認為是廠商辦事不力,也沒設置警告標誌,違反契約義務才造成黃男受傷,並據此向廠商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包括國賠金、訴訟費等,共752萬多元。
鈺祺工程出庭時拿出採購契約喊冤表示,採購契約內容僅包括工業局以工作通知單通知、引導坑洞位置讓廠商修補,廠商並無主動巡查道路義務。
鈺祺工程主張,104年5月22日獲報後即已修補坑洞,造成黃男受傷的坑洞是修補後又出現的。工業局負有道路管理人權責,本應在通知廠商再去修補前,自行設置警告標誌,因此這起事故不應歸責給廠商,廠商也沒違反採購契約。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發現工業局發給廠商的工作通知單,施工地點僅寫「全區道路」,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可辨別、判斷指示標的的資訊跟範圍,導致廠商需像大海撈針般在高雄臨海工業區自行找尋坑洞,如此「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契約指定權利已難認合於民法誠實及信用方法,工業局未依規定指示修繕範圍,廠商也沒有施工義務。
法官更發現,廠商早在事故發生前就已將全區道路坑洞修補完成,且依據雙方契約,工業局本就負有導引、實地勘測暨指定修繕施工地點之責。在104年6月1日後新生成的坑洞,工業局也應另發工作通知單要求廠商修補,但工業局承辦人卻難以舉證有通知,據此認定廠商已不負修補坑洞或設置警告標誌義務,判決鈺祺工程免賠,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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