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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身、上銬未落實 警「銬」不住丟性命


發佈時間:2009/11/10 18:5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押解人犯回派出所,員警怎麼反而丟了性命?市警局調查發現,員警沒有落實勤務規定是釀禍主因,因為不管是解送人犯,或逮捕通緝犯等偵查犯罪的規範中,都要求對人犯搜身、戴上手銬,甚至要求2人以上的警力來護送,但事發當時卻是一名員警開車、一名員警騎機車跟在後頭,市警局除了給予殉職員警1200萬的撫卹金,也對中山分局長記過處分,派出所主管則是記兩小過調職。

抓人犯送人犯,警察最平常的勤務,難道是終結生命的殺手?分局長坦承,員警獨自一人在外盤查,有錯在先,後來又一人單獨押解人犯,沒落實勤務規定才是釀禍主因。北市中山分局長王慶麟:「同仁執勤當然有缺失,包括沒有事前的搜身跟上銬。」

最基本的動作,卻是最有效的保命符。一般而言,送嫌犯得銬手銬,左右各站兩個警察戒護,就連上車,一個警察忙著開車門,另一個警察的手也不敢離開嫌犯,緊緊抓住,把人送進警車後,這時駕駛座還多個人開車,後座嫌犯身邊各有一人看著,員警嫌犯人力3比1,取得絕對優勢。

一般人犯是這樣,面對槍擊要犯更是謹慎,黃村落網移送台中等地時,除了手上那副從來不敢拿下來的手銬,身旁戒護的員警甚至高達7人,對照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先搜身清查有無違禁品,更得替人犯加上手銬或腳鐐等戒具,更重要的就是要2個以上的警察護送,很簡單卻不容疏忽,一個不小心員警就丟了命。

為此台北市警局長謝秀能自請處分,中山分局長王慶麟則是小過1次,因為監督不周,大直派出所所長呂清安記小過2次,調離非主管職務,副所長陳國隆小過1次,目睹同仁遭砍殺的員警鄭敏弘也被記大過1次,調職現職。

遺憾不能挽回,因公殉職,賴智彥家屬可獲得1200萬的撫卹金,但這錢握在手裡,對死者家屬而言,卻是滴滴血淚。

#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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