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黃姓男子行走在路上時遭到吳姓女駕駛開車撞擊,造成全身多處挫傷,黃男認為自己損失達5031萬元,但僅向吳女請求1999萬元賠償,其中賠償項目還包括洗碗機、可可粉、健身房年費等,不過法官認為「賠償不是中樂透」,不能將生活成本全附加給對方,最後裁定吳女須賠1.6萬元。
黃男自認受到的所害包括精神慰撫金400萬元、肉體痛苦賠償200萬元、交通補助443萬餘元、遭衝撞造成身體挫傷的權利金500萬元、無法工作損害494萬餘元、因工作損害導致無法儲蓄的利息損失126萬餘元,還有因他的祖母101歲仙逝、外祖母86歲才走,隔代遺傳到長壽基因的他也能活到100歲,還有62年壽命,以每年13萬餘元計算共1293萬餘元的醫療費。
不僅如此,黃男還稱自己被人懷疑是假車禍,面試被詢問傷勢與智力狀況,工作能力與形象受到影響,所以再請求商譽、名譽與信賴度損害500萬元,還有餘命62年的健身房會籍年費共6萬餘元,另外他也認為自己車禍後無法洗碗,需要買台洗碗機,且2年要換1台,以62年壽命來算共31台,費用共67萬餘元,其他還有營養品、保健儀器等,全部列下來共5031萬餘元,但他僅請求1999萬元。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提出的部分醫療單據與這起車禍無關,例如糖尿病、腸胃藥與鼻炎用藥等,且也沒有任何醫囑或診斷資料證明黃男有吃營養品、無法洗碗要買洗碗機的必要,另黃男也無法證明自己不能運動,且其健身房會員是在車禍受傷後才購買,與社會通念不符。
法官審酌案發情節與雙方學經歷、收入狀況後,裁定黃男須自負20%過失責任,吳女則應賠償1.6萬元。法官最後也提到,損害賠償的訴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所以可以理解,但黃男提出許多無關車禍的相關單據來充數,包括家電、牙膏和可可粉等,法官強調「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並非發生事故,就能把生活成本全附加在被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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