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男子阿勝(化名)日前與年僅15歲的未成年少女交往同居,期間以每週3次的頻率發生性行為,前後至少120次。兩人分手後,少女翻臉提告,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勝涉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120次罪刑明確,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執行1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事後阿勝和少女分手,少女翻臉報警提告,警方獲報展開調查。偵訊期間,阿明坦承不諱,訊後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檢方起訴後送交台南地院審理。
台南地院審理後,阿勝坦承犯行,稱說是在少女高一時和她交往;少女也提到,阿勝是在她國中畢業後的暑假熱烈追求,對方應該是知道她的年紀。法官認為,依照我國學制,部分學生就讀高一時仍未滿16歲,阿勝明顯知道少女當時僅15歲,但審酌他對所有犯行坦承不諱,加上犯案時年紀僅21、22歲,兩人原本也是男女朋友,可惜在交往過程中未能自制而犯案,最後判決他1年4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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