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姓男子被控於國道1號與張姓華航副機師高速競駛又驟然變換車道,導致張男失控衝出邊坡當場死亡。士院今天依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處馮男有期徒刑4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本案事故主要導因於馮男與被害人均超速行駛,終至失控而肇事,被害人自身同為肇事成因,若處以馮男本罪最低刑度7年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國道1號台北交流道發生死亡車禍,張姓華航副機師駕車衝撞護欄,衝出外側邊坡撞擊樹木,當場身亡。
檢警追查發現,馮姓男子當時沿國道1號往桃園方向行駛,時速達180公里以上,並與張男高速競駛;馮男行經國道南向25.2公里處時,未打方向燈且未保持安全間距,1秒內自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的半聯結車,駛入外側車道。
檢方指出,張男見馮男車輛駛進外側車道後往右閃避,失控撞擊護欄,衝出外側邊坡撞而當場死亡,以馮男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
馮姓男子坦承過失致死,否認競速。但合議庭認為,被害人駕車行經南向24.8公里處ETC門架時,門架雷射測得行車時速為200公里;監視器畫面則顯示,被害人與馮男以前後跟車方式高速飆車約1公里。
合議庭認定,馮男執意超速競馳、變換車道等致生公共危險的故意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擔負刑責。
合議庭審酌,馮男因一時勝負心作祟而危險駕駛,罔顧自己、被害人及公眾往來安全,造成30歲的被害人當場死亡,犯後未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害人自身同為本案肇事成因等情狀,判刑4年,可上訴。(中央社)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