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項竊盜前科的67歲黃姓女子,近年來在台北市萬華區搭訕年長男子,灌醉對方後洗劫財物。台北地檢署今天依強盜、竊盜等罪起訴黃女,請法官從重量刑,並強制工作。
檢警調查,黃女於民國80至82年間,曾在花蓮地區經營旅館,當時涉嫌以類似手法迷昏被害人洗劫財物,被遭判刑入監服刑。出獄後北上萬華地區犯案。
檢警查出,民國105年至106年間,黃女涉嫌在艋舺公園找年長男子攀談,趁隙在飲料中摻入思樂康等藥物,待對方意識不清時,洗劫男子身上財物、統一發票,共8名男子被迷昏打劫。
其中一名被害人沒有值錢財物,黃女甚至將男子住處的3把韭菜帶走。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2月間依強盜、竊盜等罪,判處黃女有期徒刑8年10月,黃女上訴後,案件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不料,黃女在前案一審判決後不久,騎電動車經過捷運龍山寺站時,看到謝姓男子獨自在路邊休息,黃女上前攀談,表示願意陪酒並將謝男帶回住處,她把謝男灌醉後,偷竊被害人身上的現金3600元及身分證、悠遊卡等物,再把謝男棄置路邊。
去年11月1日晚間,黃女又假裝陪酒搭訕路過的許姓男子,讓許男帶她回家。黃女趁許男喝醉後不省人事,搜刮許男家裡的行動電話、香菸及現金500元。
黃女得逞後一週左右,又想重施故技,某日晚間看到一名酒醉的陳姓男子路過,便上前邀約一起喝酒,遭陳男回絕走避,黃女不甘肥羊開溜上前攔阻,兩人發生拉扯衝突,陳男多次跌倒,任由黃女從陳男口袋掏走現金2000元及鑰匙。
台北地檢署今天依竊盜、強盜等罪起訴黃女。檢方認為,黃女有多起相同手法刑案紀錄,仍不知悔改一直再犯,危害萬華地區落單行人生命、財產安全甚鉅,未宜再予輕縱,請法官從重量處應執行1年以上徒刑。
檢方表示,黃女犯罪已非偶發性行為,是藉以作為生活開銷來源的習慣性犯罪,如果單純以刑罰制裁難矯正惡習,請法官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要求黃女在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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