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察局二分局偵查隊劉姓小隊長及楊姓員警,前往彰化縣和美鎮跟監李男,李男發現被跟監朝員警開槍,楊姓員警中彈受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官判李男須賠89萬多元。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判決書,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劉姓小隊長和楊姓員警,去年6月前往彰化縣和美鎮李男住處跟監蒐證,李男從住處出來發現劉姓小隊長等人,持槍質問2人的身分與目的。
劉姓小隊長和楊姓員警想要奪下李男的手槍,李男見狀開槍朝2人射擊,擊中楊員左肩,楊員中彈受傷送醫後無大礙,李男涉犯殺人未遂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8年;楊員則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男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以及因無法工作所受的損害,總計新台幣110萬元。
地院法官審理此案,李男仍辯稱自己沒開槍,但道義上願付該付的責任;但法官認為,被告明知手槍填裝子彈後,若近距離朝頭部、胸部附近射擊,將使人受重傷,失血過多致死,且被告案發時手指已放在手槍護弓內,在劉姓小隊長等人奪槍時仍朝2人射擊,打中原告左肩。
判決書說明,考量被告以槍枝朝原告靠近頭部、心臟位置擊發子彈所造成的傷害,以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的打擊程度、後續對警員公務工作可能產生之陰影等一切情狀,判李男應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總計89萬6413元,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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