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單親媽媽,離婚後獲得女兒單獨監護權,指控前夫探視帶走3歲女兒,卻未依規定把小孩送回來,至今聯繫不上對方,只能報警求助,偏偏女兒是被爸爸帶走,不符合緊急協尋要件,警方無法啟動手機定位找人。
女童母親:「下午就回來了,寶貝。」
每個月按約定,讓前夫探視小孩,但這個月六日兒被帶走後就沒回來,至今音訊全無。
聯繫不上對方,藍小姐只好報警求助和先生去年離婚,獲得女兒單獨監護權,法院規定前夫須在指定時間探視女兒,寒假期間可接回同宿五天若雙方協議不成,前夫只能在寒假第二天到第六天帶走小孩,藍小姐指控男方違反規定,現在只能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對方交付小孩。
女童母親藍小姐:「沒有構成自殺或是緊急狀態,然後加上帶走的又是她的生父,所以警察也沒辦法幫我定位找小孩。」
三歲女童被報失蹤人口,由於不符合緊急狀況,警方無法用手機定位找人,但刻意不歸還小孩恐怕已經觸法。
律師蕭棋云:「父親如果沒有告知送回的時間,只有帶離開完全不告知時間,也沒告知聯絡方式跟小孩子所屬地點,也沒讓她跟母親保持適當聯繫的狀況下,這就很容易構成略誘罪。」
女童父親胡姓男子在台南從事保險經紀人,家人住在基隆,警方南北兩地尋找都沒找到女童,媽媽心急如焚採取法律行動,希望孩子快回到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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