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遊戲工程師潛入台北市一所大學女廁,將針孔攝影機藏放在鋁箔包內,偷拍一名女大學生如廁過程。女大學生起訴求償,士院日前判許男應賠償慰撫金、醫療費用共10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大學生提起訴訟主張,許姓男子於民國109年6月間,潛入大學女生廁所,將針孔攝影機開啟並藏放在鋁箔包內偽裝成一般垃圾,放在馬桶旁竊錄。
被害女大學生如廁後察覺有異,撿起鋁箔包查看,驚覺遭竊錄,隨即報警處理;女大學生指出,因此事身心受到極大煎熬與痛苦,患有適應障礙症併焦慮情緒及失眠等症狀,要求許男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法官認為,許男因竊錄行為,已被法院判刑2月定讞,女子主張可採,而隱私權是指個人獨處不受干擾,私密不受侵害的權利,許男不法侵害女大學生隱私權,且情節重大,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女大學生案發後患有適應障礙症併焦慮情緒、身心性失眠症,因而多次就醫及接受心理治療,與許男的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許男應賠償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共新台幣9680元。
法官另審酌,許男無故侵犯他人隱私、目前擔任遊戲工程師等情狀,判許男應賠償女大學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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