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男子3年前在租處私接電線在自己的電腦挖比特幣,結果用電量過大導致電線走火,台電認為受到巨大損失向男子和房東提告求償610萬元,法院一審判男子賠償274萬元,台電不服再上訴,高院改判李男需全額賠償610萬元但房東免賠,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在2018年6月15日向張姓房東承租一棟2層樓的房子,租期3年,沒想到從當天開始,他就在電表的外線接戶點電源處私接電線,結果疑似用電量過大,同年11月22日發生電線走火,警消獲報前往滅火,調查後才得知李男是因為竊電才造成火災,台電獲悉後對李男追償94萬多度電費,共610萬7878元。
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決李男須賠償274萬餘元,台電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傳訊李男,他也坦承台電求償有理,因此高院26日改判,李男需再賠償336萬餘元,連同一審的274萬餘元,加起來共計610萬7878元得全數賠償。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