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張淑晶102年起出租房屋期間涉誣告房客,一審遭判8年2月,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她熟稔租賃法律,卻濫用司法資源、惡性重大,加重判刑9年8月,其中1年2月得易科罰金。
一審判決指出,張淑晶自民國102年年底開始,出租位於新北市中和、板橋、永和、新莊的房子,出租過程中,張淑晶都是提出自己打字列印,且載有「連帶保證人」欄位的租賃契約供承租人簽署。
一審法院認為,張淑晶明知部分案件簽約時她所稱的連保人並不在現場,也無證據顯示連保人有授權或同意簽署契約,仍虛構這些人為契約的連保人,提告詐欺等罪,構成刑法誣告罪;部分案件張淑晶明知承租人有徵得連保人同意,卻對承租人提告偽造文書,這部分也構成誣告罪。
一審法院判張淑晶7年有期徒刑,另外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2月徒刑;
檢方及張淑晶均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開庭期間,張淑晶做無罪答辯。
二審今天宣判,認定張淑晶行為構成3個詐欺罪、1個強制罪及19個誣告罪,其中2個誣告罪是對未成人犯罪,依法須加重其刑,判她誣告罪部分應執行8年6月有期徒刑,還可上訴;另詐欺及強制罪部分應執行1年2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二審新聞資料指出,張淑晶「擁有眾多房間出租,可認係從事租賃之專業出租人……且依其與承租人等之通話對話或簡訊內容,亦常敘及將以訴訟或法院見等模式解決。則依其智識背景,對租賃相關法律及訴訟手段,應有相當程度之熟稔」。
新聞資料提及,張淑晶「既明知部分事實非屬真正,仍執意虛構申告,部分犯行更變造證據強化申告內容,且大量濫訴,欲置被訴者受牢獄之災,可見其具誣告惡性甚明,並嚴重浪費司法資源,自應加以嚴懲」。
量刑理由部分,二審指出,張淑晶明知被害人等多為經濟弱勢,利用承租人急於承租房屋、法律知識薄弱且多不願涉訟的心態,以話術使承租人於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再無端發動司法偵查權,輕易對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欄位填載姓名之人提起告訴,甚至對涉世尚淺的未成年人,也以此手段壓迫,「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甚鉅」,且使被害人等無端受刑事偵查,自應受相當程度的刑事非難。
二審指出,張淑晶大量「濫用司法」,且在申告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仍不知收斂,足認「誣告之惡意,節節升高並且惡性重大」,應從重論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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