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因員工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命案,遭判決連帶賠償死者家屬368萬元確定。呂等人不服提再審主張原確定判決未斟酌謝圍裙沒血跡等證物,高院今判決駁回。
謝依涵被控於民國102年2月在咖啡店內下藥迷昏富商夫婦陳進福、張翠萍,持刀殺害兩人棄屍淡水河,並盜領兩人存款,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民事求償部分,死者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向謝依涵、呂炳宏及兩名股東求償,一審法院僅判謝依涵賠償新台幣368萬元(謝女部分未上訴而確定);李寶彩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呂炳宏及兩名股東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元,最高法院106年6月駁回上訴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呂炳宏等人有兩次救人機會,卻因無通報及監督機制,導致陳進福夫婦因遭下藥在店內已呈現緊閉雙眼、神色昏沉,卻無人協助,也認為呂炳宏等人對謝依涵的監督未盡相當注意義務。
呂炳宏與兩名股東不服提起再審,主張另案陳進福家屬求償案中,有原確定判決未斟酌的證物,包含法醫研究所函文及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提及張翠萍胃中食物消化情形、張女體內安眠藥濃度數值記載、謝依涵更換衣物順序以及圍裙沒有血跡反應等,均可證明張女是在媽媽嘴咖啡店外遭謝依涵下藥及殺害,謝依涵的行為與呂炳宏等人職務無關。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為,這些證物存在於刑案卷宗內,在之前訴訟程序時已提示,供兩造表示意見,於二審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提出而存在,呂炳宏等人提起再審不符要件。
高院表示,兩造於之前訴訟程序審理時,均不爭執張女是在媽媽嘴咖啡店內遭謝依涵下藥的事實,且法醫研究所函文是就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所述的基礎內容,再為補充說明,並未變更鑑定書的論述及結論。
高院指出,鑑定書及函文無法評估張女自服下藥物至死亡時的經過時間;且安眠藥劑並非於服藥後旋即癱瘓、失去意識,而是「漸次」達到嗜睡昏迷程度,無法推論謝依涵是下班離開媽媽嘴咖啡店後,才對張女下藥致其立刻失去意識。
高院表示,因無法推翻原確定判決的認定,呂炳宏等人主張無理由,因此駁回再審之訴,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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