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校車司機107年間闖進林姓前女友住處,持刀殺死林女的文姓男友,一審遭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5年。更一審認為簡男並非真心悔悟,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間,在學校擔任校車司機的簡姓男子與林姓前女友分手後念念不忘,得知文姓男子曾到林女任職的長照中心探訪林女後心生不滿,因而醋勁大發,萌生殺人犯意。
107年11月間,簡男購買水果刀前往林女位於南投市的住處,並身著黑色外套、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簡男進入林女住處客廳,見文姓男子正在安裝電視盒,當著林女及林女7歲大女兒面前,持刀刺殺文男致死。
一審南投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簡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簡男已真切知錯悔悟,雖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但此涉及簡男償債能力及方式,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並未詳細調查簡男犯後是否真有悔悟之心,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調查看守所接見資料發現,簡男只關心自己,未曾主動關心被害人家屬,不見任何彌補被害人家屬的想法或做法,除開庭時對被害人家屬形式表達歉意,別無其他更具體或實質的方式,認定簡男二審時坦承犯行只是為獲輕判的訴訟策略,並無真誠悔悟。
更一審審酌,簡男殺人手段凶殘,且被害人是在毫無預防的心理準備下,突遭簡男殺害,改判簡男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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