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擔任頭份鎮長時放水核發棄土證明,涉嫌圖利業者,一審遭判刑9年,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徐耀昌被控於民國87、88年擔任頭份鎮長時,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新台幣1291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8月間改判徐耀昌無罪。
最高法院認為,時任鎮長的徐耀昌是否逾越行政裁量權限,且對於鎮公所同意收受廠商工程土方鎮長是否知情,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相符合,有必要再調查釐清,判決撤銷徐耀昌的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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