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代領國際包裹被查獲內藏近2公斤海洛因,苗栗地檢署依運輸一級毒品重罪起訴,法院採信被告「覺得是K他命」說詞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論處,判2人緩刑。檢方提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一名溫姓男子7月間受綽號「老闆」的盧姓男子指示,以新台幣5萬元報酬,會同楊姓與劉姓男子前往桃園機場長榮空運倉儲代領自泰國寄來國際郵包。
海關查覺有異,檢警進而查獲此國際郵包運送1937.11公克海洛因,並逮捕溫男及協助提供寄送地址與把風的楊姓、劉姓男子,苗栗地檢署偵結依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起訴3人。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溫男供稱,知道包裹內裝的是毒品,但不知道是甚麼毒品、也不知道數量,當時「覺得是K他命」。
法官進一步檢視溫男與「老闆」之間通訊內容,發現2人所稱運送物品為「化妝品」,未有其它與毒品聯繫、交易常用暗語,且被告3人今年均無出境紀錄,未前往泰國寄貨地點查閱包裹,無從認定被告得知寄送物品為海洛因。
法院合議庭綜合各項事證,認為溫男等3人僅有運輸第三級毒品犯意,無積極證據證明有運輸第一級毒品主觀犯意,依「所犯重於所知者,從其所知」法理,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審理原則。
同時考量3人均為20、21歲年輕人,偵審期間配合度高,以運輸第三級毒品刑責判處溫男有期徒刑2年8個月,楊男1年10個月、緩刑5年,劉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4年。
苗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結果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錯誤,已依法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並不以行為人「明知」運輸第一級毒品為構成要件,只要預見此種可能性存在已經足夠。
檢方表示,若因被告的辯解判處緩刑,未來運輸毒品犯嫌更可辯稱以為是仿冒品,將依據商標法論處,刑責豈不是更輕?甚至成為毒販脫罪途徑;此外,被告雖供出某人為共犯,但迄今未曾到案,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指出,對於運輸海洛因案,世界各國均予以嚴懲,台灣身為國際社會一分子,身負嚴格執法防堵運毒破口責任。
他表示,台灣的運輸第一級毒品法定刑責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若實際執行刑責僅2年多或緩刑,容易招致輕縱運輸毒品犯罪者形象,讓更多毒品組織以台灣為轉運站。
他說,針對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過去多數法院斟酌個案情節輕重,大部分均量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苗栗地檢署對此次苗栗地院判決結果表達遺憾,雖然尊重承審法官職權與努力,但仍依法提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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