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男子小光(化名)去年在包養網站認識一名女子小琪(化名)協議1萬元換1晚,怎料,最後被檢方依與未成年女子性交罪起訴,讓他在庭上喊冤,二審判決日前出爐。
判決書指出,小光於去年2月間在某包養網站上認識小琪,兩人後來透過LINE聊天,並提出以1萬元作為代價進行,於同年2月約至汽車旅館進行親密關係。不過,事後被檢方依與未成年女子性交罪嫌起訴。
小光辯稱,自己並不知道小琪未滿18歲,強調和對方見面時過對方曾回答自己已滿18歲,且當時女方有化妝、且拿名牌包,看起來像大學生。而且辯護人則表示,這個付費的包養網站,有限制要年滿18歲才得加入,相信網站上呈現的年齡19歲。
經過法院勘驗,確實小琪的在該包養網上年齡顯示為19歲,此外,找來小琪詢問是否曾向小光表明實際年齡未滿16歲,但她每次回答網友有關年齡問題,都有不同版本的答覆,確實無足夠資訊讓小光得以確認對方未滿18歲。
此外,小琪也證稱自己當時赴約的穿著打扮,有特地化妝讓自己看起來向網站所記載的年齡。因此法官認為小光說詞足以採信,一審判其無罪。而檢方上訴二審後,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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